想大膽的說,明明的說,無奈以現在的我來說仍是有點勉強。
說的是最近鬧得熱哄哄的家庭暴力條例話題。最後終於還是決定要豁出去,即使會將這裡變成戰場。
許是因為這個呼籲實在把我嚇著了:
「他們不斷去淋電油,又要點火,但他們同時又要求政府要令到他們不要受傷...」我著實為「尊敬」的蘇牧師的思路嚇了好一大跳!就先解構一下他所說的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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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分12秒出現的句子堪稱點題句,蘇牧師口中的「他們」自然是指同性戀者。「要求政府令到他們不要受傷」就是修訂家暴條例將「同性同居者」納入涵蓋範圍。那麼「淋電油」是指甚麼、「點火」指的又是甚麼,正正就是關鍵。
若然「淋電油+點火」是指「同性戀行為」,那麼「暴力行為」應相當於「淋電油+點火」引致的傷害。在無防避之下淋電油然後點火,必然會引致受傷,所以「要求政府令他們不要受傷」才顯得荒謬可笑。因此,蘇牧師這樣說,其實就是在偷偷地向眾人灌輸「同性戀行為必會引致暴力行為」。
這顯然就錯得很。
第二個解法是用「淋電油」比喻「同性戀行為」,「點火」就代表「暴力行為」,「淋電油」加上「點火」必會引致後面所說的「受傷」,因此才需要在當事人未受傷前尋求政府的保護。然而我們看清楚一點,他說「他們不斷去淋電油,又要點火...」其實蠱惑,是硬生生將兩個行為拉作一塊。
事實卻是,即使人不斷去淋電油(同性戀行為),只要他不點火(暴力行為)就根本不會受傷。值得注意的是,縱然他淋了電油,也不會影響這個人點不點火的決定。倒過來說,假如有人要點火,則無論他身上有沒有電油,也同樣會令自己和別人受傷。因此立法的意義就是要去防止任何人點火(暴力行為),或當有人點火時可以盡快撲熄,並及早拯救受害人出生天,以求令所有的人都盡量少受傷害。這明明就十分合理,一點也不荒謬。
然而蘇牧師為求凸顯「要求政府令他們不要受傷是荒謬可笑」的效果,竟不惜夾硬將「同性戀行為」和「暴力行為」二合為一,一籃子的得出使人「受傷」的結果來。
再進深,你更應該質疑為甚麼他會用「淋電油」比喻「同性戀行為」,然後配合「點火」(暴力行為)而令人大受傷害。正常婚姻也把兩個背景、教育程度、興趣、心志各異,甚至可以說,把兩個身體結構各異的人勉強綁在一起,這也可以說是同樣「惹火」的「淋電油」行為呀。還有過埠新娘呢?老夫少妻呢?丈夫失業、酗酒、賭博、吸毒... 買錯雷曼、信錯邪教... 不也更易燒著嗎?
可是這些情況都一直受到保障,獨獨同性同居者卻不予以相同保障,還說他們是咎由自取,由得他們自生自滅,我覺得這是無法理解,是「不公義」和「不憐憫」的。所以我說,真正在人家背後「點火」的其實是基督徒,這火一點,無可避免就要把人燒傷了。
蘇牧師這個比喻真正差,與耶穌所說的,真是不可同日而語。
話題待續

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