看見大家對前兩篇的反應,給了我勇氣去再下一成。不過最好有家長指引才好讀這一篇。
我說「保護,絕不等於鼓吹」... 慢著,為甚麼不能鼓吹?
若要反對,請態度一致點
選擇性執法
性「牛皮癬」
為甚麼不能鼓吹?
若要反對,請態度一致點
根本大多數人都知道,思考社會問題,從來都不應該單從某個觀念出發。老實說,基督信仰定義的最大「罪」,肯定是「除耶和華以外,竟有了別的神」。實在連創造天地的主宰都不認了,其他罪還算得上甚麼。若然我們基督徒真的想為主忠心以至於死,可能真應該考慮一下,呼籲眾人拉大隊到立法會門前和平靜坐,表達我們那一神獨大的訴求。
甚至更應該反對任何無神論的意識形態。
「牛皮癬」
特別是華人教會,對於有關「性」的罪惡簡直成了比敏感更嚴重的「濕疹」,甚至結成「牛皮癬」:拗不得,甚至連碰也碰不得。之所以會這樣,除了出自幼承庭訓的主日學教導以外,想必更因為受著我們那根深蒂固的華人文化:三綱五常三貞九烈三從四德等觀念的嚴重影響。
而在一眾和性有關的「罪」當中,又以同性之間的性行為最為人口誅筆伐。
這一次事件,好明顯就是看「同性戀的罪」比「暴力的罪」大。因此為免將來反對同性戀合法結合的防線失守,現階段才要這樣寸土必爭,專心得要連對付「暴力的罪」會給拖延也在所不惜。
選擇性執法
我反而留意到一個耐人尋味的現像,就覺得,我們其實經常選擇性執法,選擇罪,更選擇反對的對象。在一眾罪惡(最簡單可以想十誡或七宗罪:驕傲、 憤怒、妒忌、不貞潔、貪食、懶惰和貪婪)之中,教會獨獨對於那些有關「性」的罪零舍敏感。
舉例說,若有人行賄被捕,教會一般都會表示關心(或漠不關心),當他刑滿出獄,大家都會接待他,甚至盡量提也不要提。相反若是有人奉子成婚,你就會發現人人都曉得各就各位、自動自覺,手執石頭準備扔的了。
你們知我閒來無事就會胡思亂想,夜闌人靜的時候就會想:到底我們以甚麼作為準則,去決定應該對某些罪惡包容、決定某些教條經已過時,而同時又決定對某些罪惡深痛惡絕呢?為免複雜化,在這裡只嘗試單單比較有關「性」的罪。
耶穌明明親口說:
太 19:9 「我告訴你們,凡休妻另娶的,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,就是犯姦淫了;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,也是犯姦淫了。」
我現在倒不覺得有哪間教會會千方百計阻止會友離婚或再婚,會不停在他們耳邊說責備的話,要他們站在講台上對著所有人認罪悔改,罵他再婚就是令自己一生陷在罪惡裡。更徨論禁止離婚再婚者如常聚會如常敬拜了,反而仍見得頗會為再婚的男女高興並祝福他們白頭到老。身為聖公會會友的查理斯王子就是人辦,這是因為現在實在太多人離婚再婚,社會早已不再對離婚再婚表現得大驚小怪,所以亦越來越隻眼開隻眼閉?
然而當與同性戀問題並排思考的時候,我就解不通了。為甚麼會選擇性執法?算不算偏頗不公?倒過來說,若果能用平常心看待作為「姦淫罪」之一種的離婚與再婚,那麼對於其他所謂的性罪惡,我們基督徒是否又應該心裡寬容多一點呢?
我自己覺得,個人的罪,還是由得他自己向上帝交代最好。其他人,則應盡量令結果變好。(雖然各人如可定義好,又會產生別的歧義...)
為甚麼不能鼓吹?
有時觀念之所以存在,與習慣有很大關係,天天如是,人人如是,也就自自然然如是了。不如這一刻就嘗試挑戰自己,大膽少少,抽身離開信仰一會,撇除別人灌輸給你的二手觀念,以一般市民(非基督信仰者)的角度想想,姑且站在一旁看一看:有甚麼理由不能鼓吹同性戀?
請別對我說那些有害人類繁衍的鬼話。一來,守獨身就是最有礙人類繁衍了;二來,這世上,人一早經已太多,若然多些人結婚而不生育,或同性伴著終老,反而對人類整體的存活更有好處。
請別對我說甚麼傷風敗德、鼓勵濫交甚至就會很多人出來做鴨這種鬼話。這些指控都不是同性戀獨有的:要嚴格地說傷風敗德,若你夠保守,男女婚前性行為也同樣傷風敗德。論到濫交,你身邊總有一個異性戀「滾友」在左近。其實來到今時今日,這種論點我真是懶得駁斥了... 只想說,若你沒有也無法用這些理由去反對異性戀,就不應用這些理由去反對同性戀。
也請別對我說甚麼會令愛滋漫延的鬼話。醫生告訴你,無論同性或異性性行為,只要是「不安全的性行為」就有機會傳播愛滋。除此以外還有乙型肝炎病毒(導致肝癌)、人類乳頭瘤病毒(導致子宮頸癌)和林林總總的STD (sexually transmitted disease),也就是性病了,真是不可不防哪。
結果是我再想不到其他所謂不能鼓吹的理由。我人好開明的,大家不妨告訴我。
之前兩篇中也提出了我的思考和疑問:怎樣才叫做鼓吹?非刑事化了、攔阻減少了、危險給保障了,都不應直接理解為鼓吹。而甚麼可以鼓吹,甚麼又不能鼓吹?若說 SM 不應鼓吹因為有傷身體(實在有規範的 SM 根本不是暴力!),那麼奧運一眾項目當中,即使安全極也有不少會令身體變形(請讀梁煥松 Chris 的這一篇,我作為偏激的人,這篇文章深得我心...),體操一錯腳更分分鐘會癱,賽車一撞分分鐘大爆,攀山一失足就肯定粉身碎骨了。那麼體育活動是否不應鼓吹?
然後當電視轉播澳門大賽車的時候,豈不應理解為「鼓吹危險活動」!?
我們知道這世上有些活動可以鼓吹,有些不能,只怕是「主流之爭」的結果,是「話事權鬥爭誰勝誰負」的問題吧了。
如同其他所有觀念一樣,你喜歡,你贊服,你覺得好,只要不違法,都有權向別人推薦。真正「好」的東西照道理就會吸引多些同好,然而無論那事是如何「不好」,也總有所謂的癖好者。大膽想想:若然男孩玩娃娃可以,奇裝異服也可以,易服又為甚麼不可以「鼓吹」?(胡思亂想:改了一個女人名對那個男人的影響也很大!)自然療法甚至中醫學中有所謂「尿療法」,日本更有「大便炒蛋」的店... 吃屎吃尿夠「不好」了吧!喜歡吃這些東西的人叫 corpophage,他們雖然怪,但仍然同樣有集會結社,與及向別人推介他們理念的權利和自由。
天體活動就是很好的例子。身為中國人的香港人說政府絕不應開設天體海灘,就怕會鼓吹色情風氣!希臘人卻覺得完全無問題,更知道天體海灘有助旅遊業而不會影響所謂的社會風氣,他們倒是很積極地鼓吹呢。
當然凡事都要有適當規範(暫不理所謂適當規範是否也權力鬥爭的結果),總之攝取足夠維他命 A 也是好事,但吃得多也會肝衰竭;上網當然算不得壞事,然而仍要提防上得太多而成癮。然而若說:「你們可以存在,但不可以鼓吹...」我覺得這也是不能接受的社會規範(等於說你們可以遊行,但不可以多人),就擔心會給利用成為剝削政治權利的理據。
凡事都可以討論,也絕對應該討論。開放點想吧,實在基督教夠好的話,聖靈在這世上運行,自然會有越來越多人受吸引而成為主耶穌的信徒,這世界,自然會變得更合基督的理念。上帝有心意,更大有能力!才不須我們枉自粗心,甚至枉作小人。
我更怕自己成為絆倒人的石。
路 17:2 耶穌又對門徒說:「絆倒人的事是免不了的;但那絆倒人的有禍了。
就是把磨石拴在這人的頸項上,丟在海裡,還強如他把這小子裡的一個絆倒了。
你們要謹慎!若是你的弟兄得罪你,就勸戒他;他若懊悔,就饒恕他。倘若他一天七次得罪你,又七次回轉,說:『我懊悔了』,你總要饒恕他。」
弟兄一天七次做錯,又七次say sorry,我真懷疑他是否有誠意... 耶穌仍說總要饒恕他,可見這段經文針對的不是「處理罪」的問題,卻是「接納人」。至於所謂的絆倒,不是指令其他人犯罪了,卻是指阻礙別人去認識上帝、歸回上帝吧。









